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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代办信用卡,却被消费、套现达32余元

发布:2020-07-07 10:57    来源:扬子晚报网     浏览:112

  朱兵因为有资金方面的需求,找人代办了一张信用卡,他没想到,自己就此落入陷阱。在先被收取9万元的所谓“手续费”后,朱兵并未拿到这张信用卡,而该卡却被人消费、套现,透支达32余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名涉案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女子代办信用卡,却“扣下”自己消费套现

  2012年10月,朱兵通过无业女子周娟及其熟人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并约定由他人收取信用卡额度金额30%的手续费。

  2013年1月,周娟取得朱兵的信用卡后,通过该信用卡支付他人手续费9万元。但周娟并未将信用卡交给朱兵,而是对其谎称尚未收到信用卡,在朱兵不知情的情况下,她冒用朱兵的名义,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套现。

  截至案发,周娟使用该卡累计透支人民币32万余元,同时尚有本金人民币9万余元未归还。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娟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5日,周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五年二个月

  高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娟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高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娟退出赃款人民币9万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朱兵。

  一审宣判后,周娟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但在二审期间,周娟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证据。南京中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周娟具有的量刑情节,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南京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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