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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信用卡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2022-07-21 15:00    来源: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信用卡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金监发〔2022〕45号

  各市州金融办(局)、各市州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省农信联社、大型银行湖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及长沙分行、民营银行、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第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学生”指脱产在校学生)信用卡风险防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慎发放学生信用卡。发卡银行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加强对学生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通过合法渠道了解分析学生客户信用状况,确保客户身份和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材料。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发卡银行要按照审慎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二、规范学生信用卡营销行为。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学生信用卡营销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并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三、加强对学生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发卡银行要严格审查学生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卡银行使用客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客户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发卡银行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使用、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不得违规提供、泄露学生信用卡客户及其担保人信息,发卡银行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坚决杜绝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违法催收行为。担保人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应当与担保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还款协议。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发卡银行要充分运用信用卡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推进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依法、及时、高效解决信用卡纠纷。

  四、加强学生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发卡银行加强学生信用卡业务风险识别、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违反监管规定开展学生信用卡业务的,依法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加强学生信用卡知识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各银行机构要面向学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卡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信用卡的申领、使用、息费及风险等方面知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使用信用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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