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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出租转借他人有风险,需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2022-07-21 13:46    来源:洛阳网     浏览:153

  近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将信用卡转借他人,本以为能赚点利息,没想到最终背上了20万余元的银行欠款。

  为赚利息信用卡转借他人 拿回后发现欠款20万余元

  2013年,被告王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李某遂将自己的信用卡以年利率10%转借给王某,约定借卡期限一年,借期内王某必须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则,承担使用期间的所有还款责任,若未按时还款,则承担2万元损失费。

  谁知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托,直至2018年8月才归还信用卡,其间,共向李某支付利息9万元。

  李某拿回信用卡后,发现该信用卡仍欠款20万余元未还,他多次向王某讨要无果只得自己清偿。

  2021年年底,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订立借款协议,但原告并未出借自己的资金给被告,而是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由被告通过刷卡套用银行款项。

  本案法官梁要轩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规定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支付的20万余元清偿信用卡损失。同时,因合同无效,原告收取的9万元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冲抵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11万余元及利息。

  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 出租转借有风险

  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因其便利性,用户群体庞大,但要注意的是,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其实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转借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

  在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信用卡的使用有明确约定。例如“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转借信用卡暗含很多风险。”法官梁要轩说,信用卡与个人征信相关,如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信用卡转借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承担所有责任;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梁要轩提醒广大信用卡用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妥善保管、使用信用卡密码及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要出租、转借、出售信用卡。另外,恶意透支信用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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