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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披露信息与税务处理不一致

发布:2022-03-09 16:22    来源:媒体滚动     浏览:139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银行都在关注中国银保监会去年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要求银行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这些规定将使一些银行的税务风险浮出水面。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不少银行逐步拓展信用卡的借贷功能,推出各类分期业务。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一些银行在披露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时,将其作为手续费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却比照利息收入,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现象:披露信息与税务处理不一致

  笔者梳理多家上市银行年报发现,在2020年以前,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将信用卡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相应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二是将信用卡分期业务作为信贷业务,相应的收入作为利息收入;三是将信用卡分期业务中的现金分期作为信贷业务,消费分期作为中间业务,收入分别计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

  从2020年开始,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大多数上市银行在年报中对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并做出专门注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要求,将信用卡分期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重新分类至利息收入。也就是说,2020年以后,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应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

  实务中,对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有些银行在年报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情况与税务处理并不一致。比如,某银行在年报中披露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为手续费收入,并按照手续费收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参照利息收入的相关政策进行税务处理。这一现象,在2020年以前尤为常见。由于利息与手续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有差异,会计上确认手续费收入,税务上却按照利息收入处理,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分析:利息和手续费有何异同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混淆了信用卡分期业务中利息与手续费的概念。

  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中,利息和手续费在业务性质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具体来说,银行就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取手续费是为了弥补垫付资金成本、垫款可能发生损失的信用风险成本和人工作业成本。其中,风险成本占比最大,其次是资金成本,人工作业成本占比最小。也就是说,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弥补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溢价,人工操作成本很低,这与利息收入的性质是相似的。尽管如此,利息和手续费在监管部门、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上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监管部门方面,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规范了人民币利率的框架性、原则性等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浮动利率。手续费由银保监会和发改委监督。2014年前,银行开展信用卡分期业务需要以“手续费”在银监会进行备案,备案文件中需报告分期手续费率。《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出台后,银行开展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的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有的备案程序取消。但根据规定,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

  在收费标准方面,从市场情况来看,手续费率大都高于贷款利率。笔者查询了多家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标准,发现分期手续费年化费率在0%~20%区间内,多数在10%以上。各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定价时,则主要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相关贷款利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如果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收入被确认为利息收入,将受该政策限制。相反,如被确认为手续费收入可能不受该政策限制。

  在计算方法方面,可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对比二者的差别。假设月手续费率为0.36%(相当于年利率4.32%),分别计算12000元资金12个月的手续费和利息。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对12000元选择12期免息还款方式,每期手续费是43.2元(12000×0.36%),银行每月实际收到的钱是1043.2元(12000÷12+43.2),其中1000元是本金,43.2元是手续费,12个月手续费总额是518.4元(43.2×12)。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中,虽然本金逐渐减少,但每月手续费始终是根据12000元本金计算的。

  为与分期业务保持一致,利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计算,第1个月利息为43.2元[12000×(4.32%÷12)],第2个月利息为39.6元[11000×(4.32%÷12)]……第12个月利息为3.6元[1000×(4.32%÷12)]。经计算,12个月利息合计为280.8元。由此可见,利息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计算,前期支付的利息较多,随着还款余额减少,还款利息逐月递减。在本金、费(利)率、还款期限均相同的情况下,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手续费收入要高于一般借贷业务的利息收入。

  建议:准确理解收入性质

  当持卡人正常还款时,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无论是计入“手续费收入”还是“利息收入”,在税款金额和确认时点上的差别并不明显。但是,如果持卡人逾期90天未还款,二者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处理将有很大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利息,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手续费,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方面,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手续费属于服务费用,没有逾期90天后暂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出现此类情况,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手续费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在会计上将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在税务上却比照利息收入处理,在逾期90天应收未收的情况下,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风险。

  此外,银行对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性质的认定,决定着持卡人能否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银行发生的贷款服务(即利息收入)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的借款人也不得抵扣这部分费用的进项税额;银行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即手续费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的持卡人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信用卡分期手续费被认定为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收入,即使银行就这笔手续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也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从监管要求和会计准则两方面分析,对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的性质判定,主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笔者建议上市银行就信用卡分期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时,应结合会计处理和监管部门要求准确判断收入性质,确保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尤其要关注财会〔2021〕2号文件出台前,在监管备案和会计处理均为“手续费”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在税务上按照“利息”收入处理,需要及时加以调整,以免因不恰当适用与利息收入相关的税收政策,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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