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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可向银行索赔损失,海南银行机构回应

发布:2021-05-28 12:40    来源:南海网     浏览:121

  银行卡未离身,手机未扫二维码,也没点木马短信链接,银行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类银行卡被盗刷事件,经常见诸报端,给人们带来了不少困扰。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进行了解释,其中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次《规定》的发布不仅是对银行卡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对整个金融秩序的一次“查漏补缺”。 对此,新海南客户端记者走访海南省相关金融部门和本地一些银行发现,目前,各家机构都在积极研究新规内容,业务环节还没有发生新的变化。

  案例:银行卡被盗刷时有发生

  随着大家手中的银行卡越来越多,借记卡、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明明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却被他人在外地甚至境外消费或取现,这对于持卡人而言简直是噩梦一样的遭遇。

  2018年,在海南文昌工作的陈某,手里一张银行卡里有近10万元存款,在取款时却发现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到开卡行一查,陈某的银行卡竟然在异地通过网上支付或异交消费的方式分17次被盗刷了93822元。陈某觉得这是银行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存款,便将开卡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开卡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陈某6.5万多元。

  2015年,家住陕西的姚先生银行卡未离身,卡内4万多元存款被盗刷后仅剩6.94元,他认为发卡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据此起诉当事银行并要求赔偿。法院认为,相关刑事案件目前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涉案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被泄露的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姚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遭到银行卡盗刷的还有广西南宁的蒋先生,他银行卡在广东境内被盗刷10万元,而当时银行卡就在他身上,当事银行答复称自己无过错,分文不赔。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承担80%的责任。

  ……

  近年来,在这类纠纷中,对于银行到底赔多少,哪怕是类似的案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还是有所不同的。因银行卡被盗刷现象频繁出现,这让持卡人心中不安。

  新规:

  银行卡被盗刷可向银行索赔损失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规定》实施后,这类现象将有望彻底改变。

  《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遭遇盗刷,你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透支款本息你也可以不还。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对此解释说,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也应担责

  保护持卡人权益,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高枕无忧”忽视用卡安全。《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敏律师解释,即使最高法发布了这样的《规定》,作为持卡人也应当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信用卡的义务,不能因有了这样的《规定》就对自己所持有的相关银行卡和信用卡疏忽管理,持卡人有重大过错致使被银行卡盗刷,银行也将不会承担责任。

  此外,持卡人如果真的遭遇了盗刷,想要向银行索赔,还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证明自己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中无任何责任。其中《规定》第四条就提出了“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指若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相反若是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而并非盗刷的话,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律师:此举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常规规定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频发生,而几乎每一起盗刷事件都会引发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归属纠纷,进而引发诉讼。

  对此,钟敏律师表示,最高法这一规定的出台、施行背景实际是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多发,其中颇有典型的就是银行卡遭盗刷案件频发情形。“该规定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同时解决了发生盗刷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常规规定。”钟敏告诉记者,《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持卡人的银行卡被莫名其妙盗刷后,责任如何承担一直都不明确,现在最高法这一规定明确了银行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钟敏表示,从持卡人的角度来看,最高法的这一规定给予了持卡人权益维护的司法指引和有力支持,比如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持卡人、发卡行的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而这些举证义务在发卡行。

  钟敏建议,持卡人发现自己账户的资金数额发生不明变动时,需要及时告知银行,该数额的变动不是因为本人的交易产生,也就是要明确告知银行发生了盗刷行为。然后及时挂失,防止损失扩大。同时保留证据,证明银行卡没有丢失,提供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

  银行机构:正在研究新规内容 银行卡展业面临更高要求

  最高法发布的《规定》出台后,最为关注的莫过于银行机构了。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也走访了海南省相关金融部门和本地一些银行。目前,各家机构都在积极研究新规内容,业务环节还没有发生新的变化。部分银行业人士表示,预计总行层面很快会出台相关的培训和指引意见。

  “新规的出台会促使各金融机构梳理银行卡业务展业的规范性。”海南省内某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表示,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主体的义务、责任,对银行而言,将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对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新规出台后,海南不少银行的银行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都在逐条研究《规定》的内容。多位行业人士表示,各行的银行卡业务操作的方向是不变的,但银行需要转变和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销售话术、销售内容、约定等,对业务人员的要求也会提升。

  工行海南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总经理、海南银协法律委主任韩斌认为:“《规定》对今后的持卡人用卡安全、金融机构加强制卡安全、提高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韩斌分析称,对于银行金融机构,《规定》要求更加严格,如《规定》第二条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要求发卡机构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开户合同时,对于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的收取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将来持卡人主张该条款对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人民法院有可能会作出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裁决。

  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在《规定》出台后,应当对信用卡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对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的格式条款,应当通过对文本条款进行醒目设置,签订合同时要求办卡人务必对条款进行阅读并留下阅读的痕迹,以确保将来证明办卡人已充分了解并知悉条款的内容。

  韩斌还对金融消费者提出了切实的用卡建议,他表示,建议办理银行卡开户时,务必同时申请银行开通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业务,主要的作用是第一时间了解银行卡账户余额变动情况,一旦发现银行卡交易为非本人所为,应当持银行卡第一时间前往就近的ATM、银行网点等办理一笔交易,以保留卡在本地、存在非本人交易的证据,接下来还要及时前往开户银行或通过该行的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或者止付,以确保将来不因未及时挂失或者止付导致的扩大损失的责任免除不被法院支持,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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