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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套路”下的“负债者联盟”

发布:2021-03-18 14:47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159

  “掮客”引流不遗余力

  在这张密网上,栖息着大大小小的放贷机构,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穿针引线的则是各种各样的平台。

  所谓无利不起早,“掮客”们不遗余力地引流图什么?

  “互联网平台在引流过程中可获得实收利息20%-30%的回报。”一位曾在消费金融公司工作过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与自身的付出及承担的风险相比,这笔买卖显然十分划算。这也正是促使平台为贷款经营机构卖力营销的关键所在。

  厦门国际银行投行分析员任涛说,对互联网平台而言,为资金方开展客户与场景引流是其实现自身流量变现的一种重要方式,可增强其与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粘性。同时,部分互联网平台旗下亦有小贷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变相放大经营杠杆。

  除了平台推波助澜,放贷机构“触网”也成为一股热潮。任涛称,对于消金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中小银行而言,借助互联网平台引流,有利于快速实现业务上量,弥补自身在场景、流量以及客户等方面的劣势,同时亦可通过广撒网的形式分散风险、突破跨区域展业限制。

  据了解,中小银行由于地域、规模、品牌等限制,在发放贷款方面和大银行相比客观上存在劣势,因此更希望借助互联网的引流实现跨区域业务拓展,完成“弯道超车”。“现在机构一哄而上做个人消费金融贷款,都想赚快钱,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称。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过度借贷积聚风险

  当下,超前消费、过度借贷埋下的风险已经在逐渐暴露。

  首先,过度贷款消费可能导致消费者陷入债务泥淖,还可能堆积多头借贷导致的共债风险。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显现上升苗头。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称,应防范平台引流等合作模式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的问题。另外,也需注意是否存在“以贷养贷”的漏洞。

  其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过度借贷可能提高居民部门杠杆率。中国银联发布的《2020移动支付安全大调查报告》显示,移动支付付款账户首选使用网贷资金的群体值得关注,人数占比上升明显,主要表现在“三低”群体,即低龄、低收入、低线城市。

  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强调,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一方面,部分负债消费主体存在非理性,未来收入与还款支出不匹配,容易超过自身经济能力过度借贷消费,埋下金融风险的隐患。另一方面,企业面对债务刺激出来的消费需求,若扩大生产,当未来居民债务不断攀升、偿付能力难以为继时,又会暴露出产能过剩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报告指出。

  再者,这种借贷还可能使金融体系风险不断集中。“这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充当着个人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既是‘桥梁’,也是一道‘关口’,增加了对接的环节。金融机构往往既无法把控资产质量,亦无法实现有效客户数的积累,同时在监管趋严的环境下还会放大自身经营的不稳定性。这种模式表面看是分散了风险,但由于引流的客户大多资质不稳定,特别是可能引来一些债务压力大、通过常规渠道难借到钱的客户,致使市场风险不断向金融体系集中。”任涛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同样担心,通过平台导流的客户,可能不符合准入标准。如果向这些客群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既要承担更大的资产损失风险,还可能面临产品销售不合规、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

  “助贷”纳入监管大势所趋

  日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娄飞鹏称,目前对金融机构开展产品销售活动有严格的规定。未来也应考虑将这种“助贷”行为纳入监管,尤其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平台、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制止。

  然而,在现实中,要把互联网平台引流行为管起来,金融监管部门面临不少挑战。任涛说,一是引流平台大多不是金融机构。从行业上看,不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畴,且与引流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类别较多,需要拟定统一的监管规范文件,工作量较大。二是该行为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其对助贷行为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协调监管难度。三是这一模式由于权责划分不清、相关概念不明、没有统一规范文件,造成投资者权益保护难度较大。

  “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可能对引流平台没有监管的权限,但可以对放款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消费信贷进行总量或结构性的限制。事实上,这就是对贷款中介的管理。今年金融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一些相关规定。”上述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称。

  任涛表示,贷款引流相当于金融机构投放金融广告,除资管产品外,存贷款等产品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投放广告是被禁止的。在互联网存款被限制后,通过引流平台开展贷款被纳入监管也是大势所趋。同时,贷款引流本身是变相代销行为、变相从事金融活动,虽然监管部门无法对互联网平台实施行业监管,但在“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的政策导向下,势必会参照互联网存款的模式,对借助引流平台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金融市场违规等行为监管类似于‘抓酒驾’,由于利益驱使,后续仍然会有违规行为,要久久为功、常抓不懈。”周茂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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