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会被判刑!
发布:2021-02-25 10:34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369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林某明知犯罪分子收购银行卡是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以其本人名义办理多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并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林某的其中一个银行账户帮助犯罪分子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资金合计128万余元,并收取13名被害人钱款318325元。但截至案发,林某本人并未从中实际获利。
判决结果
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林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银行卡、电话卡均系实名登记,一定要重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他人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会对个人支付业务、征信、贷款等事项产生不良影响,还极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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